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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提高我省科技資源使用效率,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fā)〔2014〕70號)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創(chuàng)新驅動發(fā)展戰(zhàn)略進一步加快創(chuàng)新型省份建設的意見》(皖發(fā)〔2014〕4號)精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及設施(以下簡稱儀器設備)是指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fā)及其他科技活動中使用的,單臺價格在30萬元以上、成套價格在100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
第三條 納入安徽省儀器設備共享服務平臺網(wǎng)向社會開放服務的儀器設備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以及租用上述儀器設備進行新產(chǎn)品、新技術、新工藝開發(fā)的單位(以下簡稱租用單位),分別享受省、市(縣)補助。
第四條 省按出租儀器設備年度收入的20%給予設備管理單位補助,每個單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補助資金用于儀器設備的更新維護、運行和人員培訓等。設備租用單位所在市(縣)按租用儀器設備年度支出的20%給予租用單位補助,每個租用單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五條 省對管理單位儀器設備共享服務情況進行年度評價考核。評價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并作為儀器設備更新的依據(jù)。對在年度評價考核中獲得優(yōu)秀等次的管理單位和先進個人給予通報表揚。
第六條 申請財政資金補助的管理單位,每年按照省科技、財政部門發(fā)布的通知要求,提供證明材料,由所在市科技、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審查,經(jīng)市政府審核后報省科技部門。
第七條 省科技部門會同省財政、教育部門提出管理單位補助建議名單,經(jīng)公示無異議的,報省政府審定。儀器設備租用單位申請補助程序由市(縣)自行制定。
第八條 申請財政性資金新購科研儀器設備,須由省財政、科技、教育等相關部門聯(lián)合對新建科研設施和新購儀器組織查重和評議,實現(xiàn)省內(nèi)同類科研儀器設備共享。
第九條 安徽省儀器設備共享服務平臺網(wǎng)由省科技部門負責建設和管理。
第十條 本細則由省科技、財政部門負責解釋。